知識分享

知識分享:財稅方面

服務項目分類: 
知識分類: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申報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低於各項收入之70%,其當年度結餘款擬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應注意所擬訂之使用期間不得超過稅捐核課期間。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結餘款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國稅局會就其所擬訂之保留計畫逐年追蹤使用情形,如未依保留計畫使用,依法仍應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而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因此,機關團體擬訂之保留計畫使用期間應以1至4年內執行完畢為限,以符合稅捐核課期間規定。

該局舉例,某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核課期間屆滿日為103年5月,如該機關團體97年度結餘款保留計畫擬訂使用期間為98年度至102年度(使用期間共5年),而102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103年5月,國稅局於審查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時間為103年5月以後),如發現該機關團體97年度結餘款預訂於102年度使用部分未依計畫執行,將發生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已逾稅捐核課期間而無法歸課所得發生(97)年度所得稅情事,因此,機關團體擬訂之保留計畫使用期間如超過4年,將會遭到財政部或國稅局否准。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就當年度結餘款擬訂保留計畫應注意使用期間,並隨時檢討保留計畫執行情形,如有不可歸責於機關團體之原因致未依原擬訂計畫使用時,應儘速提出與創設目的有關之變更計畫,以免案件因已屆核課期間無法再變更計畫而遭稽徵機關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機關團體未辦理結算申報者,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課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前開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依據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甲慈善團體97年度收受政府單位補助款,惟該團體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經該局依課稅歸戶清單資料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2,250,436元及課稅所得額152,153元,甲慈善團體不服,補具97年度餘絀數為0之結算申報書申請復查,惟未能提示帳證資料供核,致其主張餘絀數為0元乙節,無從審酌,該局仍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收入資料,適用相當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維持應補稅額。

該局呼籲,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保存相關帳證,以免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法務一科沈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