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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保留款所擬訂之使用期間不得超過4年
由 johlmike 在 週四, 2011-08-25 19:14 發表
服務項目分類:
非營利組織發展
實用資訊分類:
NPO財稅新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
該局說明,
該局舉例,某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核課期間屆滿日為1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就當年度結餘款擬訂保留計畫應注意使用期間,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