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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由 klavier1976 在 週一, 2011-06-20 23:18 發表
服務項目分類:
非營利組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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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O經常性業務 一、行政院92年3月26日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本標準)其修正要點為何?
(一)增訂「上櫃公司股票」及「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為機關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範圍,以因應實際需要。
(二)考量各機關團體近年來受經濟景氣影響,收入來源較不穩定,為免影響機關團體業務之運作,將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收入之比率由原80%適度降低為70%,以符實際。
(三)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機關團體,係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之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50%以上者。」以資明確。
(四)明定本標準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本標準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總說明
(一)緣起
本標準自83年12月修正迄今,已實施多年,鑒於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日趨開放成熟,資本市場之股票分類等相關規定業已修正,且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從事投資之標的日趨多樣化,現行規定已不合時宜。爰配合經濟環境變遷需要,修正本標準以符實際。
(二)修正內容
- 除前1項修正要點外,另配合上市股票分類之取消,修正刪除「第一類」上市股票類別之限制;且公營銀行多已民營化,原有關「金融債券」須為「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限制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修正刪除。
- 配合「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為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範圍,爰修正刪除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機關團體投資符合創設目的之營利事業,需經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之規定。
- 機關團體可運用之收入非僅限於孳息及經常性收入,爰修正第2條第1項第8款,將「經常性」收入修正為「各項」收入,以資明確並杜爭議。
- 原第2條之1第2項但書引用之私立學校法條次已有變更,且教育部已全面研修私立學校法,為避免日後私立學校法修正時,相關條次如有調整仍需再配合修正,爰予刪除條次。
(三)實施日期
本標準自92年3月26日修正發布,其第5條明定本標準之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本標準修正後之規定,是機關團體應自辦理91年度結算申報起適用外,如目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有其適用。
三、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其修正要點為何?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彌補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凡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億元以上之機關團體,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學校,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但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註:現修正為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擬訂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並於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三年內使用完竣,逾期未使用部分,應課徵所得稅。
四、何謂「銷售貨物或勞務」?
(一)凡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二)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其取得之代價含有捐贈收入性質,得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五、那些機關團體應辦理結算申報?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六、何種機關團體可免辦結算申報?
(一)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
- 當年度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台幣1億元。
(二)宗教團體符合左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三)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農田水利會僅有符合90年6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4條第1項所稱之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其他依法令之收入者,自90年度(所得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七、那些機關團體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什麼是財產總額?什麼是收入總額?
(一)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否則,即不符合該免稅標準之規定。
(二)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
(三)所稱「當年度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八、機關團體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可否延期申報?
-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者,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 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例如:採7月制者,則以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申報期間。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修正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並刪除延期申報及加計利息之規定。
九、機關團體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應如何處理?
(一)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應依據同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課稅。(財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八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七五七○號函)
(二)依所得稅法第一○八條規定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財政部五十二年十月廿四日台財稅發第七四九九號令)
十、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申報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暨組織章程之影本。
(二)若經財政部核准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限制者,應檢附財政部核准文件。
(三)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研究、捐贈或運用結餘計畫,申報時應檢附該計畫書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四)如係各級政府機關籌設者,應檢附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證明文件。
(五)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
(六)結算稅額繳款書。
(七)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或虧損計算表。
(八)如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十一、財團法人所屬作業組織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如何報備?
機關或團體其所屬作業組織若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須比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理第九條規定,檢附經會計師證明足以正確計算其損益及資產負債之會計制度大綱,於使用前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財政部七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五七八○號函)
附註:
(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修訂第九條為:「營利事業如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應於使用前自行訂定或經會計師證明足以允當表達其損益及資產負債之會計制度大綱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二)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如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或採用機器記帳,應均可比照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相關規定,於使用前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
(三)營利事業與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係屬不同之主體,其帳務處理亦各自獨立,故營利事業雖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其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欲使用該電腦系統記帳,仍應另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十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出具捐贈證明收據應載明那些事項?
(一)捐贈者姓名或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捐贈金額。
(三)受贈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代表人)姓名,並加蓋印章。
(四)受贈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
(五)出據日期。
(六)應編列流水號。
